
闵行离婚律师-婚姻律师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 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
2011-10-09 10:22:32 来源:
标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 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 内容: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12日)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以及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补偿。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孙军工: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解释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都出资的,除另有约定外,视为夫妻共有。孙军工说:
孙军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依据司法解释,一方瞒着另一方将共有房产出卖,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要求收回,法院将不予支持。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
杜万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司法解释,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
- 大家都在看

手 机:159 2121 9899 办公地址: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