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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继承案件律师:继承案件举证须知
2017-08-24 11:07:08 来源:
手 机:159 2121 9899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法院旁)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是上海市10强所、市级文明所、市级先进所,婚姻继承律师团队创办的法律网站,专业提供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房产继承、遗产分割、继承诉讼、调查取证、法律文书起草法律服务,成功承办过婚姻继承案件数百起。
吴宇律师,男,45岁,资深婚姻家庭律师,重点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近20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闵行继承案件律师:继承案件举证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当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 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居住地、死亡地点的证明材料。
3、 被继承人遗产种类、数量、现价值及遗产现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等证据、证明材料。
4、 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发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提供具体死亡时间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
5、 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如书面遗嘱的需提供书面遗嘱。如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与接受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认为立遗嘱人在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受胁迫、欺骗情况下所立,或遗嘱已被篡改,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6、 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提供其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权书、公证放弃或经有关单位证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
7、 认为非法定继承人有权取得遗产的,应提供非继承人扶助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8、 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有关债权、债务的详细数额及证明材料。
9、 提供能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所认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通讯联络方法等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评价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民事现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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