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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继承律师:老人丧偶再婚,咨询房产继承问题

2015-07-25 21:21:04 来源:


闵行继承律师:老人丧偶再婚,咨询房产继承问题

    机:159 2121 9899    上海离婚律师网:www.lih365.com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法院旁)

吴宇律师,男,42岁,资深婚姻家庭律师,重点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15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吴律师1997年开始从事律师实务工作,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尤其擅长: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的争取,遗产继承诉讼、分家析产等案件。长期的婚姻家庭法律实务工作,使得吴宇律师具有处理复杂疑难婚姻家庭案件的独到能力和经验,以把每一个案件都办为精品案件为目标,吴律师成功办理过重大、复杂婚姻家庭案件数百起,部分经典案例为:

某亿万富翁离婚诉讼案;

某知名公司夫妻离婚股权分割案;

某跨国公司CEO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同居男女天价财产分割案;

某外籍人士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房产继承、遗产债务连环诉讼案;

千万房产离婚分割案;

天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某公司总裁遗产继承纠纷。

……(知名案例因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保护,恕不再次一一列举)……

我们兄弟姐妹四人,母亲8年前过世,父亲2年前和王女士再婚。父母名下原有一处住房,母亲过世后也没有变更过产权人或者办理继承。
  请问律师,王女士是否对这处房产没有任何权利?
  另外,父亲去年订立了一份遗嘱,写明这处房产将来由我们兄弟姐妹四人平分。
  请问律师,基于这份遗嘱,是否能够确保王女士将来也不能取得这处房产的任何权利?
  ——赵女士

  上海律师回复如下:
  由于该住房原属于赵女士父母共有,当母亲去世后,赵女士的父亲应有该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
  因赵女士的母亲在8年前就去世了,而父亲只是在2年前和王女士再婚,所以父亲拥有的该房屋一半产权份额,应当属于其再婚前的个人财产,王女士对该房屋无任何权利。
  现赵女士的父亲订立遗嘱一份,对该房屋属于自己个人的部分作出了处理,依法应属有效。但为了避免将来赵女士的父亲另订遗嘱,也可对该遗嘱进行公证,以确保其具有较高的效力。

时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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