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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双方对外所负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离婚时的处理
2010-10-13 15:44:17 来源:
| 作者:吴 宇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阅读: 1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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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为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对外所负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离婚时的清偿问题的一般规定。 1.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维持家庭的共同生活和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以上的经营活动中所应交纳的税收,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等。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清偿的顺序为: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方可以承诺日后清偿。 三、适用须知 具体适用该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要注意分清债务是属于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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