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离婚律师-婚姻律师

lihun361.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共同债务性质不因离婚调解分担而改变

2010-10-13 15:42:37 来源:


共同债务性质不因离婚调解分担而改变

作者:罗朝栋 詹树炎  来源:  阅读: 1360
   案情:肖甲与朱某于1982年结婚。1996年至1997年间,肖甲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先后多次向肖乙借款。2000年7月24日,肖甲与朱某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对尚欠肖乙的债务由肖甲负责偿还。2000年8月16日,肖乙闻讯肖甲与朱某离婚,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肖甲与朱某共同偿付借款本息15498元。
  判决:法院以调解书确认的债务分担条款不能对抗债权人,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改变债务共同性质为由,判决责令肖甲与朱某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点评:在实践中,对判决或者协议离婚中的债务分担条款的效力,人们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有人认为该债务分担条款对债权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经常有人想通过假离婚来实现逃避债务目的。其实,离婚诉讼中的债务分担条款并不改变共同债务的性质,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对原共同债务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任何一方都具有全额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责任。该分担条款只是共同债务人对内按份承担债务份额的确定,而绝不是其对外承担责任份额的确定,因此该分担条款只是对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的变更,并不改变他们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建立的外部法律关系的性质,离婚后的任何一方以债务分担条款作为对债权人的抗辩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