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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离婚房产律师:丈夫赠房给情人,即使过户亦无效

2015-12-21 10:19:38 来源:


闵行离婚房产律师:丈夫赠房给情人,即使过户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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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律师,男,42岁,资深婚姻家庭律师,重点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15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丈夫或妻子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这是对彼此的尊重。如在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损害另一方权益,另一方可以主张处置无效或者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最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报道:妻子从老家回北京后,发现自家的房子竟然被丈夫无偿“卖”给了昔日情人,妻子于是将丈夫和丈夫的情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两人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最终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法院之所以支持妻子的请求,主要在于丈夫私自处置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无偿转让。
  那么法院如此处理的具体依据和理由是什么呢?
  首先,本案中的诉争房屋是丈夫和妻子结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 《婚姻法》 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本案中,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转让给其情人,且是无偿转让,该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 《婚姻法》 司法解释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该规定,丈夫是私自转让房屋,并未和妻子取得一致意见。
  同时,丈夫是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其情人,其情人是恶意的,她明知未经过妻子同意而接受无偿转让,损害了妻子的利益,因此,妻子可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我国 《物权法》 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受让人才能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结合本案,虽然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丈夫的情人并非“善意第三人”,明知该房屋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私自转让,而且是无偿转让,因此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丈夫或妻子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这是对彼此的尊重。如在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损害另一方权益,另一方可以主张处置无效或者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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